靈命經歷第二層‧第二項‧

我們看見了奉獻,現在就緊接著來看對付的事。這對付,就是指著我們隨從聖靈的帶領,除去身上一切攔阻生命長進的難處說的。我們的對付有多少,神的生命在我們裏面的長進就有多少。神的生命在我們裏面的長進有多少,我們的對付也就隨著有多少。此二者是分不開的,乃是一件事的兩面。所以對付的事,在我們的生命經歷中,佔相當重要的地位,可說是我們在生命中一部分主要的經歷。

為何我們把對付緊接著說在奉獻之後?因為牠乃是奉獻之後,一個自然的結果。我們一把自己奉獻給神,要讓神使用,神就必須先在我們身上有所清理,有所對付,除去我們身上的難處,好使我們合於祂的使用。就如一隻玻璃杯,若要供我們使用,我們也總是先把牠整潔一下,清理一番,直到牠完全清潔了,纔能成為一隻合用的玻璃杯。所以當我們還沒有奉獻,或是離開了奉獻的地位的時候,還不大覺得自己有甚麼是該對付的;等到我們一奉獻了,或是回到奉獻的地位上了,立刻就會發覺自己身上有許多難處,叫神根本無法使用。所以我們若要達到這奉獻的目的,就必須把這些難處,一一的對付清楚。我們這樣自潔了,纔能成為一個貴重的器皿,合乎神用。(提後二21。)所以我們奉獻之後,應當緊接著有對付。

當然在我們初得救後的了結已往裏,就已經有相當多對付的成分了。不過,那些對付還是初步的、膚淺的。那透徹而深入的對付,乃是等到奉獻以後纔能有。我們曾說過,在正常的情形中,人一得救了,就會有好的了結。這個好的了結,就會帶進一個好的奉獻。奉獻以後,就要發現還有更多需要對付的事,所以就更徹底的去對付。因此好的奉獻,又帶來好的對付。奉獻越厲害,對付也就越嚴格。奉獻越真實,對付也就越徹底。等到我們完全對付乾淨了,難處都沒有了,就能完全被神使用,而豐滿的達到奉獻的目的。

在我們身上所有該對付的難處中,以罪最為粗暴,最為污穢,也最為明顯。所以我們在奉獻之後,首先必須對付的,就是罪。對付罪,乃是對付經歷裏的第一個功課。

壹 聖經的根據

關於對付罪,聖經的根據,共有以下幾處:

馬太五章二十三至二十六節:『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;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我實在告訴你,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,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』這裏的『和好』與『和息』,就是指著向人對付說的。

林後七章一節:『親愛的弟兄阿,我們既有這等應許,就當潔淨自己,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,敬畏神,得以成聖。』這裏的『潔淨』和『除去』,也是指著對付說的。

約壹一章九節:『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』這裏的『認』也是一種對付。

箴言二十八章十三節:『遮掩自己罪過的,必不亨通;承認離棄罪過的,必蒙憐恤。』這裏的『承認』和『離棄』,也是說到對付。

以上這幾處聖經,都給我們看見,我們對於自己的罪該有所處置:與人要和好、和息;向神要承認;對罪要離棄。這些對罪的處置,就是我們這裏所說的對付罪。

貳 對付罪的對象

對付罪的對象就是罪。但罪有裏面的罪性,和外面的罪行這兩面,罪性就是我們裏面罪的性情,是單數的罪。罪行就是我們外面罪的行為,乃是多數的罪。這單數的罪性,乃是撒但在我們裏面的生命,我們沒有法子對付;越對付,牠就越活。這裏所說的對付罪,乃是單指著對付我們外面所犯出來的罪行,也就是我們在行為上的罪說的。

甚麼是行為上的罪?約壹五章十七節說,『凡不義的事都是罪。』三章四節又說,凡『違背律法就是罪』。這兩處經節給我們看見,在我們的行為中,凡不義的就是罪,凡不法的也是罪。不義和不法,很難分別。凡不法的,都是不義的;凡不義的,也都是不法的。所以凡是不義、不法的行為,都是我們行為上的罪,都是我們該對付的對象。

羅馬二章十五節,說到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他們雖然沒有律法,但在他們裏面卻有一個是非之心,就是良心 - 這良心就是他們裏面的律法 - 要見證他們的行為是罪或不是罪。凡是合理、合法的行為,良心就稱義;凡是違理、違法的行為,良心就定罪。所以凡我們違背自己良心而有的行為,也就是罪行,也是我們該對付的對象。

對付罪的對象,雖是外面的罪行,但這外面的罪行,又有罪案和犯罪的事實,這兩面的講究。罪案乃是說,我們因著有了不義和不法的行為,觸犯了神公義的律法,就使我們在神律法的跟前,有了一個案子,就是罪案。將來神就是要按著這罪案來審判我們。而犯罪的事實,乃是我們那構成罪案的行為。這行為總是叫神的榮耀受到虧缺,也常是叫別人受到有形或無形的損害。比方我們偷竊人的東西,這就是一件罪行。就著偷竊這件事說,我們不只叫神的名受了羞辱,也叫人受到損害,就構成一個犯罪的事實。同時就著神的律法說,我們也是觸犯了神的律法,而在這律法跟前有了一個罪案。所以我們每犯一個罪,立刻就叫我們有了一個不只得罪神,並且很多時候也得罪人的犯罪事實,同時也叫我們在神面前有了罪案。

外面的罪行既有這兩面的講究,因此詳細的說,我們對付罪的對象,也就有這兩面:一面是我們在神面前的罪案,一面是我們犯罪的事實。一面我們在神面前的罪案,需要對付;另一面我們犯罪的事實,也需要對付。

參 對付罪的根據

我們對付罪的對象,雖包括所有的罪行,但在我們實行對付的時候,神卻不是要我們把所有的罪一次都對付了,乃是要我們把交通中所感覺到的罪都對付了。並不是說我們實際上有多少罪,就立刻要對付多少罪;乃是說我們在交通中感覺到多少罪,就先對付多少罪。所以我們對付罪的根據,乃是交通中的感覺。

關於這個,我們從馬太五章二十三節,和約壹一章七節,這兩處聖經裏可以讀出來。馬太五章二十三節說,當你在壇前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要趕快去對付。獻禮物乃是為著和神交通。所以這就是說,當我們和主交通的時候,若想起別人和我們,或是我們和別人,有不和的地方,就要立刻去把這不和的情形對付掉,不然我們和神的交通就要受影響、受阻礙。約壹一章七節說,我們若與神相交,就能在光中看見自己的罪,因而就照著在光中所看見的,向神承認,向神對付,以得著神的赦免和洗淨。馬太五章是說到我們與別人之間所有的難處,約壹一章是說到我們與神之間所出的問題。一個是在壇邊的『想起』,一個是在光中的看見。這都是指著我們在交通中所有的感覺說的。我們就是根據這交通中的感覺,來向人、向神有所對付。所以我們對付罪的根據,乃是交通中的感覺。

我們對付罪,既然只根據我們在交通中的感覺,並不根據我們所有犯罪的事實,所以根據的範圍,就比對象的範圍小多了。比方我們犯罪的事實有一百件,但當我們親近主,與主交通的時候,也許只想起,只看見十件,我們就照著所感覺到的這十件去對付。我們覺得十分,就對付十分,覺得二十分,就對付二十分。換句話說,想起多少,就對付多少,看見多少,就對付多少。這就是馬太五章『想起』的原則,也就是我們對付罪的原則。至於那些還沒有覺得的罪,可以暫不對付,等到以後在交通中覺得的時候,再對付。所以實在說來,對付罪並不是律法的規條,乃是交通的要求。

為何我們不覺得的罪,就可以暫不對付?因為那些不覺得的罪,並不影響我們與主的交通。人有了不義的事,可能別人已經覺得他錯了,但他自己還沒有感覺到,他的良心還是無虧,所以還能照常禱告,與主交通,照常服事神,作見證,有屬靈的生活和事奉,而不受影響,但他何時對這些罪有了感覺而不對付,他的良心就有責備,他與主的交通立刻就受到阻礙,他一切屬靈的生活和事奉,也就不正常了。照馬太五章所說,人一想起該對付的事,若不去對付,他與神的交通就有了問題,所以他就必須快快去對付,對付乾淨了,纔能與神再有交通。約壹一章七節所說的也是這樣。人在交通的時候,在光中看見了自己的罪,若不立刻對付,交通就受阻礙。所以我們所犯的罪若是還不覺得,就不需要對付;若是覺得了,就要快去對付,不然良心就有控告,以致有了破口,屬靈的東西就都要漏盡了。(提前一19。)

因此,我們在帶領別人對付罪的時候,就不可叫人去對付不覺得的罪,乃是要人去對付已經覺得的罪。當人覺得了他的罪,而忽略了,或不肯對付,我們纔可以幫助他,帶領他去對付。

就是我們查問自己對付罪的經歷,也是這樣。並不是問說在事實上我們還有多少罪沒有對付,乃是問說在我們感覺裏,還有多少罪沒有對付。沒有覺得的罪,可以暫時不必對付;但覺得的罪,就該趕快對付清楚。許多弟兄姊妹直到今天,對於交通的感覺,還沒有絕對的順服。比方,他作了一百件不義的事,他在交通中覺得了二十件,但他實際去對付的卻只有五件,所以他與主的交通就有了問題,靈也就不強了,禱告也不釋放了,以致他在主面前的情形,就受了很大的虧損。

在此我們就看見,對付罪所根據的交通的感覺,並不是絕對的,乃是隨著各人交通程度的深淺而異的。同是一件不義的事,這人覺得是罪,那人卻不一定覺得是罪。因為這人的交通程度比那人深,這人交通的感覺也就比那人靈敏。比方撒謊,有的是明明撒謊,大家都知道那是罪。但有的是用事實撒謊,普通人就不覺得是罪,只有交通深的人,纔覺得這也是撒謊,也是該對付的罪。

比方一位弟兄到另一位弟兄的房裏去,那位弟兄看見他進來,就快快把床整理了一下。後來那位弟兄就來向他對付這件事,說,『弟兄,你一進來,我就把床整理一下,這是裝假。』他覺得這樣整理是裝假,是犯罪,所以就來對付。但有的人就跟不上這感覺,甚至還覺得這是禮貌,是應當的。這是因為人裏面交通的情形不同,感覺也就不同了。

就是在同一個人身上,他交通的感覺,也是隨著他各時期交通程度的深淺而不同的。同一個罪,在兩年前你對他講,他怎樣都不承認是罪,但過了兩年,他的交通加深了,感覺加敏了,不必別人再來定罪,他自己裏面就覺得是罪了,覺得需要對付了。

所以對付罪是根據交通的感覺,而交通的感覺又是根據交通的程度。交通的程度深,交通的感覺就敏、就多;交通的程度淺,交通的感覺就鈍、就少。這就如房間裏的空氣,乍看好像很乾淨,沒有灰塵,其實是因為光不彀強。我們的視力達不到,不能發現而已。等到太陽光一射進來,在強烈的光照底下,我們就發現這空氣中還有很多的灰塵。照樣,在我們身上有那麼多不義、不法的事,其中那些粗的、重的罪,比較容易覺得,而那些細的、小的罪,就不容易覺得,需要等到我們在生命的交通裏深了,纔能覺得,纔能對付。因此我們永遠不可以自己的感覺作尺度來測量別人,也不可以別人的感覺作尺度來測量自己。每個人都必須學習只根據他個人當時在交通中的感覺來對付。

同時我們該清楚,就是我們把感覺裏的罪都對付了,這並不是說我們就把罪完全對付乾淨了,因為還有許多犯罪的事實,是我們所還未覺得的。因此我們若要徹底的對付我們的罪,就必須加強我們的交通。我們的交通加強了,我們對罪纔能有更多的感覺,我們的對付也纔能更加徹底。

我們對交通要怎樣加強?第一,要擴大交通的範圍。我們和主的交通擴大到那裏,我們的感覺也就達到那裏。我們在交通中,把每一件事都擺到主面前,我們就能在每一件事上有感覺,因此也就能在每一件事上有對付了。同時,當我們對付了我們所覺得的罪,我們的交通自然就增加;交通一增加,就再加多顯出罪來,我們就再加多對付。越對付,交通越增加,感覺的範圍就越擴大,對付也就越加多。這樣,我們的對付就能遍及到各方面了。

第二,要加深交通的程度。交通的範圍擴大了,我們就能把所有的罪都對付過了。但那些對付可能還不彀徹底,所以我們和主的交通還需要加深。交通一加深,我們的感覺也就加深,覺得以前所對付過的還不彀徹底,所以就再對付。一對付,交通就又加深了;一加深了,就再有對付。這樣,就不只所有需要對付的罪都能對付過了,並且每一個對付也都能相當徹底。

肆 對付罪的限度

對付罪的限度,與了結已往的限度,是一樣的,就是生命與平安。生命與平安,也是我們對付罪的限度。我們對付罪,必須對付到裏面生命了,平安了纔可以。我們若隨著裏面的感覺而去對付,裏面就必感覺飽足、剛強、新鮮、活潑,也必感覺喜樂、安息、舒適、妥貼。靈是剛強活潑的,與主的交通是暢通無阻的。禱告是釋放而有權柄的,說話也是響亮而有能力的。這些都是生命、平安的光景。這些就是對付罪的限度,也是對付罪的結果。我們前面所說,對付罪要對付得徹底,也就是要對付到這種生命平安的光景。

伍 對付罪的實行

我們前面已經說過,對付罪的對象有兩面,一面是在神面前的罪案,一面是我們犯罪的事實。因此我們對付罪的實行,也就必須有這兩面:一面要消除罪案,一面要對付犯罪的事實。

我們在神面前罪案的消除,乃是因著主十字架的救贖。主替我們承擔了神公義的審判,祂的寶血為我們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,我們在神面前所有的罪案就得以消除了。但這客觀的事實,若要成為我們主觀的經歷,就還需要我們來取用。關於這取用,我們分作得救前和得救後兩個時期來說。

行傳十章四十三節說,『凡信祂的人,必因祂的名,得蒙赦罪。』這話原是使徒在傳福音的時候,向未得救的人說的,告訴他們,凡他們在得救以前所有的罪,只要他們一信,就都得赦免了。所以我們在得救前罪案的消除,乃是在於我們信,在於我們憑信而取用。

約壹一章九節說,『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…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』這話乃是使徒寫給已經得救的人的,告訴我們,凡我們在得救以後所犯的罪,若是在光中覺得了,就要向神認,這樣就必得著赦免,得著洗淨。所以我們得救以後罪案的消除,乃在於我們認,在於我們憑認而取用。我們若不認,神就不赦免,不洗淨。我們何時認了,何時纔能得著赦免,得著洗淨。我們今世認了,今世就得著赦免。我們今世若不認,等到來世國度的時候還得認纔能得赦免。那個赦免,就是我們已往所說國度的赦免。總之,我們得救之後所犯的罪,得赦免乃是因著我們認。這個認,也就是我們向神的對付。

至於犯罪的事實,若是虧欠神的,就必須向神對付,求神赦免;若是得罪人的,就必須向人對付,求人饒恕。如果那些得罪人的,不過是道德上的問題,就只要向人道歉、認罪,就彀了;如果也牽涉到財物和利益上的損失,就還要照所虧欠的,如數賠償。這些認罪或賠償,不僅是對於得救以後所犯的罪,就是得救之前所犯的罪,也該照著裏面的感覺去一一向人對付。這些向人的對付,乃是對付罪這件事,裏面主要的部分,所以我們必須注意實行。

我們要向人對付罪,有四點基本的原則,是必須牢記遵守的。

對付罪的第一個原則,乃在於消除人我之間一切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我們每有罪行,無論是否侵害到別人,若被別人知道了,總必使人我之間發生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比方我們無理辱罵別人,一面使我們在神面前有了罪案,一面又使受辱罵的,甚至在場的第三者,都對我們有了不良的印象,而難以再和我們平安相處,照常往來。所以當我們蒙了光照,覺到這個罪的時候,一面要向神認,求神赦免,一面還要去向有關的人 - 受辱罵的,和在場的第三者 - 賠罪、對付。這樣,他們對我們的不良印象,就得以消除,而能和我們相處如初了。所以對付罪的第一個原則,就是消除人我之間一切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

因此在這原則之下,連我們赦免人,以及我們向人尋求和睦,也都可包括在這一個對付裏面。因為無論赦免人,或是向人求和睦,也都是為要把別人和我們之間所有不良的印象,不安的情形,全都消除了,使我們在宇宙中,無論對神對人都能平安無事,都能和諧融洽。

對付罪的第二個原則,乃在於使我們的良心清潔無虧。消除不安的情形是對人的,使良心清潔無虧是對己的。我們每犯一個罪,不只會引起別人的反感,也會招來自己良心的定罪。不只會使別人對我們有了一個不良的印象,並且也會使我們自己的良心有了一個虧欠的痕跡。所以我們對付罪,不只是為消除別人的不良印象,也是為除去自己良心的虧欠,好叫自己的良心清潔無虧。

對付罪的第三個原則,乃在於見證神的救恩。每一個真正蒙神救恩的人,因著神生命的光照,對罪都是滿有感覺的,因此也就常有對付。所以一個人肯不顧損失,不顧臉面,甘心自卑的對付罪,這實在是神的救恩臨到他身上一個有力的見證。並且他若繼續的常對付,更是證明神的恩典還繼續的在他裏面作工。所以每一次真實的對付罪,都是神恩典作工的結果,也都是神恩典有力的見證。

對付罪的第四個原則,是在於叫別人得益處。我們每一次對付罪,不只在於消除人我之間的不安情形,也不只在於叫自己的良心清潔無虧,也不只在於叫神的救恩得著見證,並且也在於叫別人得著益處。我們總不可因著對付罪,反叫別人受到虧損,或有了難處。我們對付罪的結果,總得叫自己平安了,也得叫別人平安了,並且能叫別人在靈性上或物質上得著益處,受到造就。

以上對付罪的四個原則,乃是我們在實行對付的時候所必須注意的。我們無論對付甚麼罪,無論怎樣去對付,總要顧到這四個原則,總要問說,我們這樣對付,是否能消除別人與我們之間不安、不妥的情形?是否能叫自己的良心清潔無虧?是否能見證神的救恩,叫神得著榮耀?是否能叫別人得著益處?若能符合這四個原則,我們就可放膽去對付;若是有一個原則是不合的,就要小心,免得我們的對付,反被仇敵利用,引起相反的後果。因此,我們就照著這四個原則,來看幾點實行對付的技術問題,好叫我們的對付都是適當的、穩妥的,使神得榮耀,使自己蒙恩,也叫別人得益處。

第一,是關於對付的對象。我們總是得罪誰,就向誰對付。單是得罪神的,就單向神對付;得罪神又得罪人的,就向神對付,也向人對付。並且我們得罪多少人,就向多少人對付,凡沒有得罪的就不必向他對付。因為照前面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則說,若我們所得罪的人,已經對我們有了不良的印象,我們就需要向他或他們對付,來消除他或他們與我們之間的不安、不妥。至於我們所沒有得罪的人,對我們原是平安無事,我們若去對付,反而叫他或他們對我們有了不良的印象,這樣就違反了對付罪的第一個原則。

我們把所犯的罪,向未得罪的人,或不知道的人,承認出來,不僅會叫他們對我們有不良的印象,並且有時還會惹出是非來,使我們所得罪的人受到更大的虧損。已往確是有人因著對付罪不小心,當眾認出所犯的罪,結果就使所得罪的人身敗名裂,甚至夫婦離婚,兄弟反目,不堪收拾。所以我們在對付罪的時候,總要以犯罪的範圍為對付的範圍。犯罪的範圍有多大,對付罪的範圍也有多大,這樣纔能保穩,叫自己得平安,也叫別人不受虧損。

第二,是關於對付罪的場合。我們總是在甚麼場合犯的罪,就在甚麼場合去對付。在明處犯的,就在明處對付;在暗處犯的,就在暗處對付。在私下犯的,不必公開的對付;在人背後犯的,也不必向人當面對付,只要暗自對付就可以了。否則,也是會加增許多不安、不妥的情形,而違背了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則。

比方有人已往貪污了公家的財物,是長官所不知道的,當他去對付的時候,就不必當眾承認宣佈,只要照所該賠還的,暗暗送還公家就可以了。又比方我們暗地怨恨人,人並不知道,等到對付的時候,也只要自己在心裏悔改就可以了,不必去向他對付。因為我們不向他對付,他還不知道,對我們也沒有不良的印象。我們若向他對付,反叫他心中留下一個不愉快的痕跡,但,若是我們怨恨某人,已經被他覺察了,那就必須去向他對付,好消除他和我們之間的隔閡。

第三,是關於對付的責任。我們對付的時候,只應當對付自己該負責的那一部分,切不可牽涉到別人。比方我與別人共犯一個罪,到對付的時候,我要運用智慧,只把自己該負責的那一部分對付了,不可把別人的那一部分也吐露出來,使他陷在為難之中。否則,就與前面所說要叫別人得益處的原則不合了。

第四,是關於賠償的事。凡我們所犯的罪,是侵佔了別人的財物或利益的,就需要賠償。在賠償的時候,應當照著原有的價值,再加上一點來補償他的損失。所以在舊約利未記五章,就說要加上五分之一;在新約就有撒該的例子,他訛詐了甚麼人,就還人四倍。這些在我們並不是律法、規條,乃是原則、榜樣,叫我們賠償的時候,總是在原值之外加上一點。至於究竟該加上多少,可憑著自己裏面的感覺,和當時的力量而定。但,如果力量來得及,總是要使我們所賠償的,能充分補償我們所虧之人的虧損,並且能使我們自己裏面也感覺平安了纔可以。

有時我們所虧欠於人的,乃是我們的力量所無法賠償的,這最好先向人求饒恕,並請求他允許我們以後有力量時再償還,或是分期償還,直到還清。

至於償還的對象,當然該交給原主本人。若是原主已經去世,或是遠離不知去向,或是無法通訊,以後也難再看到,就可將賠償之物,交給他最近的親屬。若是也找不到他這樣的親屬,那就只好交給神了。(參民五7~8。)因為萬物都是從神來的,都是屬於神的,神是萬有的所本,也是萬有的所歸,所以我們可將無主之物交給神。

我們交給神,在事實上就是交給祂在地上的代表。今天神在地上的代表,第一就是教會。所以我們可以投在教會的奉獻箱裏。第二還有窮人。箴言十九章十七節說,『憐憫貧窮的,就是借給耶和華。』因為人在地上一切的需要,原是從神得著供給。所以我們若將財物送給貧窮的人,也就等於交給神。因此我們所在的地方若沒有教會,並且也不便寄給別地的教會,就可以把賠償的財物送給窮人。總之,關乎錢財賠還的對象,第一是交給原主;原主不在,就交給他至近的親屬;若沒有這樣的親屬,就交給教會;沒有教會,就交給窮人。

若是對付撿到的東西,原則也是差不多。知道原主,就歸還原主;不知道原主,就盡力妥為處置,或是送給窮人。

總之,對付罪的目的,就是要叫我們的良心潔淨無虧,並叫我們的意志受到折服。只要神一給我們光照,我們就不顧臉面,不顧損失,甚麼都肯對付。到了這種地步,可說神要我們對付罪的目的就已經達到了。不過,那時環境若不許可,力量若來不及,或對付了,也沒有多少價值,也就不必過分苛求,十分拘泥,就是不向人對付也無妨。但在我們初學習的時候,還是越徹底,越厲害越好。甚至有一點過度,以後再回頭平衡,也可以。為叫我們的良心能清潔而敏感,叫我們的意志也能折服而柔順,這樣過度一點,也很有益處。

陸 對付罪與生命

我們把對付罪的各點都看過了,就知道對付罪這件事,並不是一個律法的規條,乃是神生命在我們裏面一個自然的要求和催促。我們若常在交通中,順著這生命要求的感覺去對付,我們屬靈的生活與事奉,就必剛強釋放,我們就能常得著亮光,認識屬靈的事,神的生命在我們裏面也就必自由舒展,而往前長進了。相反的,無論是聖徒個人,或是教會團體,若是屬靈的光景不正常了,失去亮光了,裏面感覺軟弱、受壓、沉悶了,那原因就多半是由於缺少對罪的對付。這是一個很準確的測量。

對付罪,既與我們屬靈的生命有這樣密切的關係,因此我們就必須繼續不斷的在這功課上有經歷。雖然這經歷並不算深,卻沒有一個人屬靈到一個地步,可以不需要對付罪。在這功課上,是難得畢業的。所以我們不只要查問自己曾否有過這個經歷,還要查問現在是否仍舊活在這個經歷中?正如我們不只要洗面,並且還要天天洗面。如果三年前洗過一次面,直到今天還沒有再洗,那真是一張可怕的臉!照樣,除非我們能天天不犯一點的罪,否則我們就要天天對付罪。曾有一位少年信徒來問一位傳道人,怎樣纔能叫生命有長進?那位傳道人就反問他說,『你有多少日子沒有對付罪了?』誠然,我們若要生命長進,就要對付罪。那一天不對付罪,那一天生命就沒有長進,天天對付罪,就天天生命有長進。這是鐵定的原則。願神憐憫我們,叫我們能跟得上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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